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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栏】随意殴打他人,恐吓欺压百姓 芝罘区又一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宣判,五名被告均获刑
  • 作者: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9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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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30日上午,芝罘区人民法院对朱某某等5名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肖某、梁某、郝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五被告人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芝罘区人民法院宣判的第二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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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某于2014年至2017年间,纠集被告人肖某、梁某、郝某等在烟台市芝罘区朱家疃村,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恐吓、任意毁损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4年3月至4月间,在朱家疃村西山的办公室内,容留肖某等人吸食毒品2次。

    被告人王某于2017年6月间,明知肖某要打击报复孙某,仍将孙某的信息提供给肖某。2017年6月28日凌晨,肖某根据王某提供的信息找到了孙某的车并放火烧毁。该车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29354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肖某、梁某、王某、郝某等经常纠集在一起,在烟台市芝罘区朱家疃居民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恐吓他人等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被告人朱某某为纠集者,被告人肖某、梁某、王某、郝某为积极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据此,芝罘区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参与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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