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3日,烟台广播电视台《德与法》栏目播出了芝罘区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案件情况,就发生交通事故的营运车辆赔偿要点及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等百姓关注热点问题予以报道。
案情简介一:
芝罘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与普通交通肇事案件不同的是,这起案件的争议点有些特殊,因为原告主张的是营运损失费。
原来,原告司机驾驶的是一辆网约车,由于车辆被损坏需要维修,也就导致原告许某无法正常营运。而此时,他得知像这种情况是可以主张营运损失费的。那么问题来了,营运损失费在主张时,究竟要准备那些证明材料呢?
首先第一种情况,如果司机本人就是车主本人需要提交什么呢?
据了解,本案的原告司机并非车主本人,那么这种情况下,除了以上材料外,他还需要提交什么证明呢?
按照规定,原告许某向法院递交了所有的证据材料后,就在核算赔偿金额时,坐在被告席的保险公司提出了反对意见。
由于营运损失费属于间接损失,很多保险公司会在责任条款中写入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字样,这样的条款,成为了该类案件的争议焦点。
对此争议,经办法官表示,如果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法律规定的提示、明确说明,就不应该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相反的是,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对该类案件尽到提示、说明的义务,就应当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对该类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二:
芝罘区法院的调解室内,一起交通肇事纠纷正在接受着调解。
事情的起因是,张某驾驶的私家车不小心撞到齐某,导致齐某受伤。事后张某迟迟未支付齐某赔偿款,无奈之下,齐某只好将张某告上了法庭。而此时,问题出现了。
案件正式进入调解之前,经办法官发现原告并没有起诉保险公司,而且我们在和被告进行沟通的时候,被告是表示说他因为经济状况缺乏赔偿能力。通过沟通,法官得知张某驾驶的私家车购买过保险,并且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仍处在保险期内。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和原告沟通,原告要求追加保险公司作为被告。
考虑到该起案件情节并不严重,本着将矛盾优先化解在诉讼程序之外的想法,法官决定尝试先行调解,在征得各方同意后,三方当事人终于坐到了调解室内,也就有了节目开头出现的场景。但提到补偿款,保险公司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道交案件的理赔顺序是有法定顺序的。
道交案件有一个特殊性在于,可能会涉及到当事人伤情的鉴定,而且目前鉴定一般都放在诉前程序,保险公司没有参与到诉前鉴定程序,可能就面临保险公司不认可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情况,为了避免这一点,联系保险公司及时介入程序,避免鉴定程序的重复。
本案扣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的责任以后,剩余的这一小部分由肇事者来承担,所以说双方当事人都对这个案子比较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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