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向法院提交由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授权委托书。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在国外,其应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授权委托书才具有效力:
1、侨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三)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委托代理可以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在一般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只能进行一般性诉讼权利的代理,如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对于特殊诉讼权利的代理必须要明确授权。如果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只能理解为一般代理,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四)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