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须知
  • 作者: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应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不能提供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则应承担妨碍民事诉讼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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