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种类
  • 作者: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3日

  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书证与物证均应提交原件、原物,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但应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公证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翻译的中文译本。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录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当事人应客观、全面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毁灭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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