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
  • 作者: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3日

  一、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并附理由和相关证据;逾期不交或书面申请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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