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当事人不服芝罘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裁判的民事、商事、行政上诉案件;刑事自诉、刑事公诉的上诉、抗诉案件;当事人不服芝罘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
二、交费
(一)上诉人备齐芝罘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及裁决书,在裁判书限定的时间内按规定到一审法院交纳上诉费;
(二)交费后,应将上诉费收据附卷联连同上诉状一并提交一审法院。
三、上诉人必须在一审法院判决、裁定书规定的时间内向原审法院审判庭递交上诉状。上诉人减、免、缓交上诉费的申请书及交费困难的证明材料,提交一审法院立案庭,由一审法院立案庭转由二审法院进行审批。申请书须附明事实理由,并注明联系电话和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