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须知
  • 作者: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3日

  一、受理范围

  当事人不服芝罘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裁判的民事、商事、行政上诉案件;刑事自诉、刑事公诉的上诉、抗诉案件;当事人不服芝罘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

  二、交费

  (一)上诉人备齐芝罘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及裁决书,在裁判书限定的时间内按规定到一审法院交纳上诉费;

  (二)交费后,应将上诉费收据附卷联连同上诉状一并提交一审法院。

  三、上诉人必须在一审法院判决、裁定书规定的时间内向原审法院审判庭递交上诉状。上诉人减、免、缓交上诉费的申请书及交费困难的证明材料,提交一审法院立案庭,由一审法院立案庭转由二审法院进行审批。申请书须附明事实理由,并注明联系电话和地址。

关闭
版权所有: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烟台市芝罘区佳苑南街18号 电话0535-6859000 邮编:264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