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执行案
1、申请执行书一份和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
2、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举报表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各一份。
3、代为申请执行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一份。
4、申请人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必须核对原件)。
5、法律文书正本或复印件一份,(必须由承办法官或庭长签字和加盖其庭室的印章)。
6、被执行人是外地的(烟台地区以外)须提交法律文书的原件。
7、诉讼保全的案件,须提供保全裁定书、财产清单等保全材料。
二、申请人为法人(单位)的执行案
1、申请执行书一份和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
2、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举报表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各一份。
3、申请执行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单位的公章)。
4、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5、法律文书正本或复印件一份(必须由承办法官签字和加盖其庭室的印章)。
6、被执行人是外地的(烟台地区以外)须提交法律文书的原件。
7、诉讼保全的案件,须提供保全裁定书、财产清单等保全材料。
三、仲裁裁决的执行案
1、申请执行书一份和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
2、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举报表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各一份。
3、代为申请执行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一份。
4、申请执行人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必须核对原件)。
5、仲裁机关的裁决书或调解书原件一份。
6、仲裁机关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仲裁机关邮寄或公告送达被执行人)裁决书的送达回执复印件各一份(上面必须加盖仲裁委的印章)。
注:立案服务中心电话:6859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