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关于烟台和美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竞争选任管理人的公告
(2021)鲁 0602破申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试行)》,本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选任中介机构担任烟台和美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现将有关竞争选任管理人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烟台和美实业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烟台和美实业有限公司系1999年12月1日在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位于烟台市芝罘区二马路1-001,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筱玉,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以自有资产投资及咨询服务、以自有房产租赁。钢材、水泥、建材、煤炭、五金交电、针纺织品、日用百货、化妆品、一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申请人上海瑞新恒捷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债务人烟台和美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5573367.11元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我院已裁定受理上海瑞新恒捷投资有限公司对烟台和美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申报方式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一式八份)及与申请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成立年限、规模、业绩及破产管理人团队的建制情况;
2.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管理人情况;
3.承办与本案同类案件的情况;
4.承办的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被各级法院评为典型案例的情况;
5.人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对其履职的评价;
6.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和拟委派为本案管理人团队项目负责人的执业经历和业绩;
7.拟派出管理人团队常驻人员的数量(最少二人)及派出人员的执业证号、执业经历和业绩;
8.参与本案竞争的优势;
9.如被指定为本案管理人的工作方案;
10.对管理人报酬的初步报价;
11.不存在依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当被指定为管理人情形的声明。
每项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书面陈述意见一般在2000-5000字。
三、报名时间
报名期限截至2021年9月24日12时(以收到材料为准)。
四、选任规则
1.本院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
2.列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单》机构管理人中所属辖区为烟台的一级、二级的律师事务所、清算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可申报本案破产案件管理人;
3.参与竞争的机构在三年以内没有担任过被申请人的法律顾问,三年以内没有代理过被申请人的案件;
4. 由本院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委员按照《评分标准》的要求,对申报主体的专业水准和履职能力、从业经验、机构规模、管理方案和初步报价等方面进行不记名综合评定,选择最终入围机构,并予以公告。
五、报名地点及联系人
报名地点: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报名咨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杜书辉0535-6859275
案情咨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破产团队 李淑美 0535-6859411
联系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佳苑南街18号,邮编264000。
特此公告
附件1:询邀函回执
附件2:评分标准
附件1:
询邀函回执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已收到贵院2021年9月14日“关于烟台和美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竞争选任管理人的公告”及附件。
经研究,我单位确认报名烟台和美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的竞争选定。
年 月 日
附件2:
评分标准
根据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准和履职能力、从业经验、机构规模、管理方案和初步报价等项目评审,总分为100分,在202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单中得分高者可予以优先考虑。
一、专业水准(20分)
(一)近三年承办的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典型案例的每案得2分,被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典型案例的每案得1分,被中级人民法院评为典型案例的每案得0.5分。同一案件被多个法院评为典型案例的,按最高级别计分,不重复计分。本项满分10分。
(二)参与营商环境建设,为法院营商环境测评后援团成员的,每次得1分。本项满分5分。
(三)获国家级荣誉得2分,省级荣誉得1分,市级荣誉得0.5分。本项满分5分。
二、从业经验(15分)
(一)纳入法院管理人名册的每年得0.5分。本项满分5分。
(二)被法院指定为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独立管理人的每件得2分、联合管理人的每件得1分、清算组成员的每件得1分,在清算组中负责日常破产管理事务的每件得2分。本项满分10分。
三、机构规模 (5分)
(一)律师事务所每拥有一名专职律师得0.2分;清算公司每拥有一名专职法律、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人员得0.2分,专职人员情况以公告前一个月的社保凭证和人员资格证书为准。律师事务所和清算公司每拥有一名具备破产法专业的兼职律师得分,比照专职律师减半。本项满分3分。
(二)注册资本以100万元为起点,每增加100万元增加0.5分。本项满分2分。
四、管理方案(25分)
(一)针对本案提供了管理方案,根据方案的完整性、可行性、实用性、严谨性等得5至20分。本项满分20分。
(二)派出常驻破产和强制清算专职人员2人的得1分,每增加1人加1分。本项满分5分。
五、初步报价(15分)
初步报价必须在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幅度内,以平均报价为基准价,为10分,每高于基准价10%的减1分,每低于基准价10%的加1分。本项最低分为0分,最高分为15分。
六、现场评价(10分)
(一)通过演讲能够展示社会中介机构的实力和风采,提出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切实可行,报价合理,机制健全,措施得当,具备较高的从业经验和专业水准,具有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能够胜任本案的管理人工作。本项得分2至6分,满分6分。
(二)在现场提问中,社会中介机构人员能够展示高超的职业素养,应对答自如,切中实际,准备充分,经验丰富。本项得分1至3分,满分3分。
(三)社会中介机构演讲人员口齿清晰,声音洪亮,着装得体,行为举止大方。本项得分0分或1分,满分1分。
七、特别加减分项(10分)
(一)若存在以下事项予以加分。
1.近5年来,根据《破产费用援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从本院审结的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中提取援助资金的,每2万元得1分,本项满分为5分。
2.近5年来,现任职的本所专职律师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过民事法律方面文章的,每发表一篇加0.5分;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过民事法律方面文章的,每发表一篇加1分;属于破产、清算方面专业文章的,不受发表时间限制,在原加分基础上再加1分,最多不超过5分。
(二)若存在以下事项,每发现一次扣减2分,情节严重的,本院可直接取消其参加竞争选任资格。
1.办理案件过程中违反法律程序,影响案件进程的。
2.财产管理不善,造成破产财产及会计凭证等损毁损灭的。
3.办案过程中牟取个人私利或滥用破产程序、存在明显不合理支出的。
4.拒不接受法院、债权人会议监督的。
5.处置重大事件不当,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6.被调查或控告存在违法违纪情形,且经查证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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