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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制法官助理选聘制度研究 项励
  • 作者: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5年06月05日

论文提要:

    在案多编制少的现状下,“编制外”法官助理对于增强司法力量,深化司法改革有着重要意义。本文首先对“编制外”法官助理来源进行了辨析,指出聘用制法官助理是最符合法官助理职业特点、定位和性质的招录方式。在这个基础上,本文对聘用制人员可以担任法官助理进行了正当性和必要性两个方面的论述。接下来,本文对搜集到的41份聘用制法官助理招聘公告进行任用条件、薪酬待遇、招聘程序和是否需要具备工作经验四个方面进行了实证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全文8790字)

关键字:     聘用制法官助理    选聘机制

以下正文:

    1999年,最高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指出:可以对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和取消助理审判员工作进行试点,由此拉开了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的帷幕。通过这些年的理论研究和试点单位实践,不难发现在对其中的一些理想性描述基本达成共识的同时,对许多现实问题却长期未有定论,其中便包括法官助理的来源。人事改革是审判运行机制改革的基础与前提,试点工作如果缺少了运作主体,其积极因素必将受到许多无法预知的情势制约。为此本文尝试以聘用制法官助理的选聘制度为视角,结合各地法官助理试点法院的实践情况对其中一些争议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对法官助理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有所裨益。

     一、辨析商榷:“编外”法官助理来源探讨。

    从法官助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来看,目前正在实践的编外法官助理的来源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聘用制书记员转任聘用制法官助理,如深圳盐田区人民法院;二是从社会公开招聘法学院毕业生担任法官在助理,例如江苏法院系统28家法院从高校应届毕业生中招收法官助理;三是聘用尚未毕业的法学研究生担任法官助理,如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聘用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担任法官助理。2015年2月4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第四个五年计划”)48条提到“拓宽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探索以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优化审判辅助人员的结构”。以上四种“编外法官助理”来源哪种最为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笔者将进行探讨。

    (一)以购买社会化服务方式补充“编外”法官助理。在法院系统内,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大多表现为“劳务派遣制”,即劳务派遣公司与个人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个人派向法院系统,再由法院系统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例如由深圳市凯瑞伟业劳务派遣公司招聘法官助理派驻到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工作。通过劳务派遣形式,法院不需要直接和个人签订劳动合同,省时省力省工作量,因此颇受法院的“青睐”。但是,由于法官助理所具有的“法官助手”性质,其与法官的“合作”是否愉快严重影响工作效率,因此国内外对聘用法官助理的程序都有“双选”一关。例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招录聘用制法官助理时采用面对面双选模式,增加法官与助理之间的相互熟悉。因此,对于书记员、法警等与法官交流并不是特别密切的辅助人员采用劳务派遣制度进行招聘是合适的,对于法官助理,最佳的方式应当由法官参与其中,选到最为“得心应手”的助理。

(二)聘用制书记员转任聘用制法官助理。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对于书记员可以采用合同制管理。在目前大部分基层法院编制紧张的情况下,聘用制书记员成为法院司法辅助人员的重要力量。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书记员共计58人,其中在编10人,聘用制48人,占总人数的82.76%。在聘用孩子书记员中,法学本科以上学历26人,平均工作年限2.8年,具有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完全符合《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法官助理的条件。因此,这些院内熟手要比业务新手更适合担任法官助理。

    (三)面向大学生聘用法官助理。面向大学生招录法官助理在各试点法院普遍施行,最高院也呈默许的态势。当然也有反对意见,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法官助理应当具有公务员身份。支持者认为,当前审判任务繁重,政法编制有限,为了落实法官助理制度和保证审判任务的高质量完成,可以考虑短期聘用部分符合法官助理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充实到法官助理岗位,这样既可以缓解审判压力,又可以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反对者则认为,法官助理所从事的工作涉及国家司法机密,是公务员的岗位,只能由公务员完成。笔者认为,对审判任务繁重,人员编制有限的法院,可以考虑暂时聘用一些符合法官助理条件的人员,做些庭前程序性、事务性工作,待人员编制有空缺的时候,择优录用,这样可以缓解改革给繁重审判任务带来的压力

    (四)聘用尚未毕业的硕士、博士研究室担任法官助理。法律不应当被看成是数学书中的公理及必然结论,从试点法院的实践情况看,法官助理最好还是由具备一定审判辅助工作经验的人员来担任。英美法系国家法学院高度专业性、职业性的训练以及法官助理依附性的“助手”性质,决定了他们的法学毕业生可以直接担任法官助理。但是在我国,法学毕业生职前培训体系缺失,在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中仅仅论及了法官的职前培训制度,并没有专门针对法官助理的岗前培训;而现有的法学教育由于知识类型和传授方法的限制,更不可能弥补这一缺陷,理论与实践的衔接任务长期被转嫁于各个法院自身,在这种情况下,聘用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可以作为一种未来招录法官助理的前期培养,不宜推广。

通过辨析,笔者认为“编外法官助理”的来源为聘用制书记员转化和从大学生中招录聘用制法官助理时比较符合法官工作实际和法官助理岗位要求的,而二者的共同之处即都为聘用制人员来担任法官助理。

二、提出问题:聘用制人员能否担任法官助理?

聘用制法官助理是指在法院编制外招录的通过合同管理的司法辅助人员。我们引进一种制度,在制度设计方面必须注意与现存制度之间的容忍度、协调度、开放度。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有与其他国家完全相同的法官助理制度,聘用制法官助理选聘制度的构建必须结合国情,并与我国的司法体制和法院现状相适应。

(一) 聘用制人员担任法官助理的正当性分析

    1、法官助理性质决定可以由聘用制人员担任

“第四个五年计划”第48项提“健全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明确了法官助理为司法辅助人员中的一种。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中规定: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接待案件诉讼参与人、协助法官进行调节等职责。由此可见,法官助理履行职责必须是在“法官的指导下”或“协助法官”,其本身并无独立的司法裁决权,仅仅是作为一种司法辅助职业,协助法官做好司法裁判工作。因此,可以确定,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司法警察等同为不拥有司法裁决权的司法辅助人员。

    既然书记员和司法警察可以通过聘用制形式进行招录,则法官助理同样作为一种职业,也应当可以通过聘用制人员进行管理。

    2、聘用人员担任法官助理有助于司法改革的整体推进

一方面,法院工作人员“能进不能出”问题一直是法院人事管理体制改革的难点,法院看中的人才进不来,不适合法院工作的人员调不出去,此为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的最大障碍。如果推行的法官助理制度仍是按编制来招收法官助理,一旦个别或部分人员不能适应法院工作,则无异于塞源截流,令法院从此背上勉强留用不合格法官助理的包袱,这也有悖于法院动态人事管理体制的构建。相反,采用非编制的聘用机制,对表现不好者可以解聘,优秀者则予续聘,主动权就完全为法院自身所掌控,这无疑将给法院管好用好法官助理以极大的灵活性。另一方面,法官助理制度改革应当至于整个司法改革的全局来思考和设计,具体而言应当置于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大局中加以考虑。在编制外聘用法官助理不仅解决了司法辅助人员缺乏的问题,更方便并规定一定的聘用年限,进行动态管理,跳出了在编制内选助理、在员额制改革“落榜”人员中选助理的局限,有助于建立一支优秀的法官助理队伍。

(二)聘用制人员担任法官助理的必要性分析

    1、编制不足现状需要由聘用制人员担任法官助理

    经历1985年从高中毕业生中招录和1994年大规模增编补员,绝大部分法院编制都成饱和状态,只能每年因退休等正常原因空出编制才能补充新鲜血液。在这种情况下,绝大部分法院工作人员年龄断层严重。从全省角度来讲,山东省35岁以下的年轻法官人数仅为1401人,占基层法官人数的13.19%,占比太少;以笔者所在的沿海某发达区法院,满编176人,所有在编人员年龄统计如下:

     从上图可以看出,该院40岁-50岁的工作人员占总人数的50%,其中大部分为1994年前后大规模扩编时进入法院工作的,该部分人员大部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30岁以下的工作人员仅仅有6名,占全院编制的11%,此年龄段应当是法官助理的“主力年龄”,但在编人员的严重不足导致法官助理的“编制内运行”只能沦为空谈。

    我国法院审判辅助人员数量严重不足、专业化程度不高,平均每3.8名法官才能配备1名辅助人员。本次司法改革中,上海法院系统任命首批进入员额法官共计533名,但仅仅任命了231名法官助理也能从侧面证明了此种情况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聘用制人员担任法官助理制度既避开了编制局限,又增加了司法辅助人员数量,降低法官工作量。如前所述,我国法院在新增人员时莫不受到编制紧缺的局限,如果在法官助理的用人机制上不寻求突破,要为法官配备充足的法官助理将面临来自人员编制的巨大阻力。而聘用制可以在不占用编制的前提下,以单纯劳动用工合同的方式招聘人员,只要法院有能力解决人员经费问题,便可以掌握法官助理用人权。

    2、聘用人员担任法官助理有助于促进司法实践的发展

    聘用制法官助理的聘期通常较短,例如江苏28家法院从高校应届生中招录的法官助理合同期限为2年,法官助理更新速度非常快,基本每年都招聘新的法官助理,且部分法院招聘的聘用制法官助理的文凭要求为硕士研究生,这就为法学院的最新研究生果流向法院提供了信息通道。招录的法官助理大多来自各大法学院校的优秀法学生,例如南京中院首次招录的30名法官助理中不乏来自香港中文大学、上海华东政法学院、南京大学等高校的法学研究生,甚至徐州市铜山区法院、杭州滨江区法院聘用江苏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在校研究生担任法官助理,这些学生带来的法学院的理论界对前沿问题的新观点,常常会给老法官的审判思路带来启发。

    三、实证分析:聘用制法官助理选聘制度分析

笔者搜集了自2014年以来41份法院招聘法官助理的公告,这些法院既包括上海、广东等发达地区法院,也包括安徽、四川等中等发达省份地区法院,还包括云南等偏远省份的法院;其中中级人民法院有6家,基层人民法院35家。通过对该41份法院招聘公告进行整理、汇编、总结,试图寻找出聘用制法官助理的选聘规律。

    (一)选聘基本条件统计分析

    1、招聘基本条件分析

所搜集的19份招聘公告都对应聘人员有具体要求。一般来说包括国籍要求、年龄要求、履职条件要求等。(见表二)

图表二:招聘条件一览表

招聘条件

数量(份)

占比(%)

具有中国国籍

41

100

拥护宪法和法律

41

100

年龄25周岁-30周岁

27

63.16

国民教育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

29

68.42

通过司法考试

21

47.37

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良好身体条件

41

100

    从图中表格可知,拥有中国国籍、拥护宪法法律和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良好身体条件是聘用制法官助理的必选,这是法官助理履职的必备条件。而年龄、毕业文凭和是否通过司法考试存在不同的要求,这其中主要的原因是受各地经济发展情况的影响,像位于我国西南边陲的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将应聘人员文凭放宽至专科,并不要求通过司法考试。

    除了以上6项条件外,各地法院还根据自身的需要设置了其他条件,例如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应聘人员应当为学习民法、商法和知识产权专业,因为本科阶段法学学生并不区分学习专业,所以该条件实质上将招聘文凭提升到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大连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将具有大连地区户籍,且在市内四区有居住条件列为招聘条件。

    2、招聘基本流程分析

聘用制法官助理的招聘流程呈现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常规流程,即包括报名、笔试、面试、体检、政审、公式;二是江苏法院流程,即现场报名、面谈、面试、体检、政审;三是筛选流程,即先报名和资格审查,后通知参加面试、体检和政审,在面试前即筛选掉一批应聘者。

图表三:招聘基本流程占比示意图

    通过示意图可知,使用江苏招聘流程的法院占多数,占总数的68%,使用常规模式的占总数的25%,而采用筛选模式的仅为7%。常规模式的优势在于考查内容完善而全面,缺点是效率较低;筛选模式因有一个书面考察环节,很容易被认为是人为操纵,影响法院公信力。

    3、福利待遇统计分析

    在41份招聘公告中,未注明工资福利待遇的4份,注明工资福利待遇的为37份,其中33份公告注明具体报酬金额,有3份公告称报酬参照事业单位工资水平,另有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招聘公告称“待遇从优”。从金额上看,最低的为云南西畴县人民法院,为1500元,工资最高的为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聘用制法官助理工资为4500元。以当地最低工资的倍数为标准,工资最低的为江苏省的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射阳县人民法院,分别为最低工资标准的1.57倍。

图表4:报酬福利待遇一览表

    4、工作年限要求分析

    在搜集到的41份招聘公告中,仅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应聘者具备1年以上法律相关工作经验;有18家法院对此并无要求;有22家法院要求为应届大学毕业生。

图表5:工作年限统计一览表

    四、博采众长:聘用制法官助理选聘制度的构筑

    法官助理作为一项舶来品,在我国有着丰富地理论探讨和司法实践,同时应当借鉴域外法规定,构筑我国的聘用制法官助理选聘制度。

    (一)明确聘任制法官助理任职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第六条对担任法官助理的条件作了规定:1、遵守宪法和法律,严守审判纪律,清正廉洁,恪守职业道德;2、最高院、高院和中院法官助理应当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或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应当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科学历;3、一般应当通过司法考试;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法官助理工作;5、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该《暂行条例》是最高院在2006年下发,距今已近10年。随着司法职业资格考试、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扩招等客观情况的发展,该征求意见稿已不完全符合客观需求。

    对于聘用制法官助理的任职条件,目前有两种观点:一是适当降低任职条件,增强法官助理职业对未通过司法考试的法学生的吸引力;二是提高聘用制法官助理任职条件,促进法官助理“精英化”。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一是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数量骤增。截止2008年底,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达630所,在校法学本科生超过30万人,足以保证聘用制法官助理的起点为本科。根据互联网资料推断,全国法学应届毕业生中司法考试通过率应该保持在35%左右,远远高于社会考生10%-15%的通过率,对于这部分毕业生,如果能够进入法院担任法官助理,那对未来的法律职业也是非常有益的。二是应和司法改革目标。本次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便是通过法官员额制度,实现法官精英化。“强将手下无弱兵”,配给精英法官以精英助理,才能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因此,对于聘用制法官助理,应当在坚持具有中国国籍、拥护宪法和法律等必备条件的基础上,设立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且通过司法考试。偏远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可以适当降低要求。

    (二)简化聘用制法官助理招聘流程

    编制内法官助理的招录流程为公务员考录流程,聘用制法官助理的招聘应当在坚持严肃性前提下,适当简化流程,增加符合法官助理定位的流程。

    坚持严肃性是指聘用制法官助理的招录不同于企业、公司的直接签署劳动合同,它必须有政审和公示环节,以保证进入法院工作的人员“政治上可靠”。适当简化流程是指将机械的报名、笔试程序改化为“现场报名+初次面试”程序,应聘人员在携带相关资料现场报名的同时,由业务庭法官和政工科工作人员进行“初次面试”,对该应聘人员的语言表达能力、法律修养等能力进行初测验,并当场告知是否进入下一轮考核。因为法官助理不仅仅需要份丰富的法学知识积累,更需要一种与当事人打交道、做当事人工作的能力。只会写判决而不擅长与当事人沟通的法官助理不是一名合格的法官助理。

    二次考核的面试官应当由业务庭庭长等业务骨干组成,通过简单案例分析、法律文书写作等现场考核来择优劣汰,起到了“面试+笔试”的效果。这样一来,经过了普通法官侧重于交往能力的初面和业务庭长侧重于法律综合能力的二面,该应聘者从业务上是符合要求的。符合要求的应聘者就应当进入体检、政审和公示环节了。

    (三)按照事业单位工资水平确定薪酬标准

    聘用制法官助理薪酬的考量因素有以下三点:一是聘用制法官助理是什么层次的人才?也就是他值多少钱?二是雇佣他的法院财政状况如何?也就是法院有多少钱?三是需要聘用制法官助理进行什么样的流动?

    本文已经阐明了观点,即聘用制法官助理应当是具有高等教育法学本科学历以上并通过司法考试的优秀应届生。其拥有较为扎实的法学知识,但是实践能力严重不足,因此其薪酬应当高于最低工资标准,而低于所在地区的中等水平收入。全国法院系统中每一个法院的情况不尽相同,财务情况也不尽相同,但是在推行省级以下法院人财物统管之后,特别是对每个法院的聘用制法官助理配置到位之后,根据已经核实准确的司法辅助人员数量足额拨款,以满足经费需求。因此,法院有多少钱已经不是问题。聘用制法官助理应当是一个不断“流动”的队伍,需要通过他们将法学院的理论研究成果带给法官。因此,应当制定一个较为合理的薪酬金额,避免因为薪酬过高导致临时聘用的法官助理成为了“长期聘用”的法官助理,违背了设置此项制度另一个目的。

    笔者建议,对于聘用制法官助理的薪酬,可以比对着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水平进行发放,在刚工作时处于一个略低但能够保证基本生活条件的水平上,以保持聘用制法官助理的工作动力,同时也能避免因薪酬丰厚导致的“不流动”。与聘用制法官助理类似的美国法官助理,其薪酬并不高,第一位法官助理一年的薪酬仅仅为1600美元,与律师助理的收入相去甚远。

    (四)应聘聘用制法官助理不需要相关工作经验

    在法官助理制度最为成熟的美国,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有趣的变化。很多大法官不在雇佣名牌法学院的毕业生担任法官助理,而宁愿雇佣有一年或几年职业经验的青年律师来担任法官助理。在我看来,这种转变相当于一种常规的转变,即经历了近百年的辅助性助手像“辩论型”助手的转化,从本质上是一种“图新鲜”的改变,并不是否认名牌大学法学院毕业生无法担任法官助理。相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下,应聘聘任制法官助理不需要相关工作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十三项法官助理的职责较为简单,多为程序性事务,经过一到两个月的学习基本都能熟练掌握,即使是准备与案件相关的参考资料和授意草拟法律文书,也是较为简单的法律关系,不需要有相应的法律行业从业经验。

    第二,目前我国实行的初任法官公务员考录制度实际上为拥有1-2年法律行业从业经验的法律人进入法院担任法官助理开辟了通道,有意进入法院的年轻法律人完全可以经过公务员考试成为“编制内”的法官助理,随之晋升法官,实现自己的法官梦,招聘“编制外”法官助理再附加一年法律行业工作经验有画龙添足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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