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执行 > 审判业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证明标准问题的研究 骆林
  • 作者: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0年08月31日

(一)互联网时代

    农业时代到工业时代到信息科技时代,科技技术不断推进的多元化时代。互联网正在以它独特的方式引领着全国乃至全球科技技术的发展。对于互联网,人类未知的远远大于已知。它将以开放的胸怀和视角,力求让人们更客观、深入、准确地理解什么是互联网、什么是互联网时代、什么是互联网社会、未来互联网又将给人类带来怎样深远的影响。它站在今天人类认识的高度,描绘互联网时代的本原,让这个迎面而来的时代清晰地呈现在公众面前。

    纠纷解决机制

    纠纷,dispute、knot,争执不下的事情、不易解决的问题、一个充满法律纠纷的问题。纠纷作为特定主体基于利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双边(或多边)的对抗行为。不仅仅是个体之间的行为,也是一种社会现象,社会发展不断变化推进过程的复杂和多元,决定了社会纠纷类型的复杂化和多元化,以及社会主体对纠纷解决需要的多元化。而任何社会不可能是没有矛盾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纠纷的发生和解决构成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对永恒性的矛盾,人类社会正是在解决这对矛盾的过程中不断趋于进步的。

    纠纷的多元化,也就决定了纠纷的解决机制的多元化。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社会中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结成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简言之即“社会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制度的总和或体系”。 [2]诉讼方式之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即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以下简称ADR)肇始于美国,通过ADR来解决“诉讼爆炸”的社会问题,但随着第三方仲裁、民间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在各国的广泛应用,逐步发展形成通过法院诉讼之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实际上,我国自古以来的乡老调停到现在基层的村委会、居委会早已经通过自己特殊的方式应用了,只不过没有向欧美等国率先总结提出这一理念、概念而已。

    二、互联网与纠纷解决的结合

   (一)科技信息化时代+大数据化时代

    1、现状

    互联网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科技化,是蒸汽时代与工业化时代的升级,而具体表现打破时间、空间界限的信息沟通交流,而在与解决纠纷结合时,就是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我国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还处于起步、积极探索的阶段,其实在最近流行的网上立案,包括网络查控都是对在线解决机制的延伸,利用科技的力量提高效率、提供便利。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快速处理海量的案件,让每一个当事人及时感受到“正义”,毕竟迟到的正义虽然终会来临,但是充满了太多了辛酸泪,不利于法治的深入人心。目前,我国法院充分借助现代科技手段,通过信息化再造审判流程、深化司法公开、助力司法改革。例如“智慧法院”、 “互联网+诉讼服务”等,推行网上立案、网上信访、电子法院、庭审网络直播等,以便快捷、高效办案,让每一个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为民。“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不是简单硬件和流程的计算机化、数据的罗列化,而是用互联网技术解决纠纷,是对于现有法院运作方式的根本性变革,从诉前调解、立案、送达、审判到执行的全方位的变革。

    在这方面,南方沿海地区法院有着天然的经济优势,同时也在尝试着前行。从最早的网络司法拍卖到浙江法院与阿里巴巴集团共同推出了电子商务网上法庭,连接了阿里数据平台与司法审判,实现了电子送达,电子起诉状的自动生成,到在线审理,全环节全链路的线上化电子商务网上法庭。电子商务网上法庭实现了从当事人身份的在线上核查、到实现在线质证的有效性,通过互联网实现了数据与司法系统对接与传递,网上法庭通过这种传递的自动化,净化了电商环境,便利了消费者维权,大大地提升了审判质效。

    同时,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了《安徽省法院在线调解工作规则(试行)》,指导在线调解工作在全省法院的规范开展,并在57个法院开展在线调解平台建设试点,方便群众解决纠纷。

    2、我国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困境

    我们在线纠纷解决机制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应当注意线纠纷解决的缺陷,正视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立法保障的缺失

    在线纠纷解纷机制在社会矛盾多样化、多元化中应运而生,在不同的阶段有着不同的道路。现行的法律规则,是构建于几千年下来的司法实践,当事人之间面对面的在仲裁者面前争论。但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应用,在线沟通的方式必将逐步取代传统交流方式。但是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解决在线纠纷,存在不少操作的瓶颈和制度障碍,创意很好、前景甚好,但是难以落实,电子送达多为名义上存在的选项。

    根据各地实践的反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不同发展进程的阶段特征,也制定了相应的司法政策,在实践中推动着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但法律的滞后性是客观也是永久存在的问题,政策多为指导性质,刚性不足,缺乏切实的可操作性,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各地法院也仅把该机制是在当地作为辅助性、宣传性。法律层面体系构建的缺失,使得各地在线纠纷解决平台之间难以做到有效的衔接。

   (2)主导者的错位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单靠司法机关一己之力难以完成,需要社会各个层面和部门的互联互动,是一个合作发展的过程,其顺利的发展有赖于各方共同的努力和协作。众所周知“外因是事物发展的条件,内因是事务发展的根本”。对在线纠纷解决机制而言,司法的支持和推动只能作为其“外因”即外部的发展条件之一,人民群众的需要是内因,人民群众需要及时的正义,社会的和谐需要及时的化解矛盾,所以各部门之间需要协同合作来推动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所以,在线纠纷解决在发展的实践中,司法要准确定位其就是“推动”与“配合”的角色定位。随着社会、经济、科技迅速的发展,社会矛盾极具增加并日渐凸显的今天,司法部门被越来越多事务性工作所负累的同时,社会上反而形成了纠纷的解决本就应为法院本质工作,与其他政府、行政机关无关的错觉。各级政府、行政机关抱着观望的态度,消极应对,使得真正的主导者发生了错位。在当前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存在体系性缺失,没有明确的领导协调机构,对各个单位在构建过程中的地位、功能、职责缺失明确的规定,导致实际运行过程中职责不清、运行紊乱、动力不足。人民群众需要,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共同事业,不仅仅是司法部门的责任,这也不是司法部门一人所能力即的。

   (3)保障性的缺乏

    在线纠纷解决在我国虽起步十余年,但缺乏必要的保障。主要表现在:(1)缺乏物质保障,目前各家电商的客服人员和以往的售后并无区别,且在平台产生的大量电子商务纠纷面前力不从心,哪怕是目前的某宝、某猫、某东平台,大量的等待时间,自主服务的滞后性,制约着顾客的满意度,这时迫切的需要具有社会性质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介入,同时将各家电商平台的售后客服统一整合。社会性质在线纠纷解决的建立离不开国家层面的支持和保障,但目前来看在线纠纷解决的支持保障远不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保障支持。(2)缺乏机制保障。在线纠纷解决平台少,且各平台间相互分立,在平台建设、运行机制等方面缺乏统筹,造成、重复建设、功能重叠、各自为政,无法形成整体合力,甚至在某些情形下还互相抵消,影响整体效能的发挥。

   (二)智能化时代

    在这主要是提出一个预想,智能机器人,排除一切情感因素的“绝对理智”、“绝对中立”来代替法官审理案件,成文法与“大数据时代”下判例法的结合,提供参考意见或初稿。而我们需要的只是等待结果,然后根据结果进行人性化审核与审判。

    三、前行之路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给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创造了有力条件。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群众需要以及司法改革的深入,全社会对线纠纷解决机制也会越来越需要。

   (一)在线纠纷解决平台的大数据化

    “网络”、“在线”是我国法院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成果,近年来,从网上立案、电子送达、庭审直播、网络查控、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基本实现了网上立案、网上信访、网上阅卷、网上办公、网络互连等功能,充分贯彻了“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司法为民理念。从互联网产业近年来的发展和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来看,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应用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着越来越发挥重要的作用。而大数据化更加容易促进解纷资源整合、共享,在线法院通过大数据聚合全国性的调解资源,并形成统一整合标准,实现与在线法院的统一对接。同时将裁判文书平台、企业信息平台与个人征信平台等统一整合,减少各地平台重复建设,将案例、数据、信用进行采集,发挥大平台的作用,全方位了解各方面信息,从而预防矛盾的发生。

    (二)以法治文化的认同推动在线解纷文化的形成

    文化是相对于政治、经济而言的人类全部精神活动及其产品,是一种社会与历史现象,是由人类长期创造形成的产物,是人类社会与历史的积淀物,是对客观世界感性上的知识与经验的升华。法治文化是指包含民主、人权、平等、自由、正义、公平等价值在内的人类优秀法律文化类型;法治文化由表层结构和深层结构组成,前者包括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法律设施等,后者包括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法律思想体系。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虽是新兴事物,在未来必然是当事人需求,但目前需要司法和行政机关作为坚强后盾适当介入,以规制在线纠纷解决机制良好的运作秩序,让当事人认同。这就需要首先唤醒公众在线解决纠纷的意识,通过宣传推广,使其认识到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便利、前景和重要性,并对提供在线非诉纠纷解决服务的企业或给予一定的支持。其次,从构建示范工程入手,推动在线非诉解纷行业自治,建立在线非诉纠纷解决的规范和标准并敦促行业自律。最后,建立实时监督系统,对发现的违法行业自律的行为主动责令其改正,以促进行业自律的自觉性。

    2.在线纠纷解决文化的思维养成和规则确立

    互联网时代下需要具有“跨界融合、创新驱动、重塑结构、尊重人性、开放生态、连接一切” [3]的互联网思维。但在线解纷文化的思维养成并不是简单的联网面对面的视频诉讼。而是互联网思维下的全程化实时纠纷解决,通过信息共享,形成线上调解的合力,体现了矛盾纠纷解决中的跨界意识和创新意识。当然,司法在推动在线纠纷化解方面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当事人对纠纷化解机制的选择权,保障当事人通过在线纠纷解决获得的权利得以实现。

    培养在线纠纷解决文化和思维养成,首先要保障当事人信息安全,防止个人隐私的暴露;其次是完善在线证据规则。在线平台的虚拟性导致证据的虚拟化,如何确定证据真实性,需要技术的完善和今后的探讨。

   (三)建立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保障措施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存在一些难以逾越的障碍,同时传统的纠纷解决模式网络化必然会对原有法律有所变动。例如:诉讼文书保密、电子邮件的法律地位、电子文书送达时间与签收问题、甚至是电子文件的格式问题,尤其是证据的审查等,均与现行的规则有很大的区别。因此亟需增加诉讼关于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立法。

   (四)看得见的成就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执行难问题在各国各时代都有一定表现。而近年来,我国各地法院应用网络查控系统、个人信息系统取得了显著成就,“互联网+执行”也成为破解执行难问题的有效途径。未来或是可以将“互联网+执行”进一步发展,通过与各应用平台合作,让“老赖”不仅在“行”和“信”上感受执行的力量,在“衣、食、住”也感受到“难”。

关闭

版权所有: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烟台市芝罘区佳苑南街18号 电话0535-6859000 邮编:264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