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利用电话、网络进行诈骗犯罪的案件也逐年增多,笔者以所在的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审结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为样本,通过调查分析,以期能对有效防范该类案件的发生有所裨益。
一、基本情况
自2020年至今,本院共审结电信网络诈骗类案件12件,涉案被告人数30人,被害人数66人,涉案金额达193.2万余元。其中,利用直播平台、交友类即时聊天软件诈骗案件5件,涉案被告人数23人,涉案金额达102万余元;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诈骗案件5件,涉案被告人数5人,涉案金额达61.4万余元;虚假网络交易类诈骗案件2件,涉案被告人数2人,涉案金额达29.8万余元。
二、特征分析
(一)犯罪组织集团化、产业化。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的团伙犯罪组织日趋严密,层级分明,实施流水线式的诈骗活动,通过拨打电话、QQ聊天等进行诈骗,犯罪分子每人每天拨打诈骗电话和聊天对象次数不计其数。其中,“交友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团伙作案现象尤为突出。在本院审结的5起“交友类”诈骗案件中,有3起系团伙作案,犯罪人数均在4人以上,更有甚者达到11人,且在团伙内部,上下层层级鲜明,分工明确。
(二)作案手法智能化、隐蔽化。犯罪分子依托互联网进行诈骗活动,手段日趋智能化,且具有隐蔽性。以本院审结的2起虚假网络交易类诈骗案件为例,犯罪分子首先设计虚假网络交易链接、期货信息等欺骗被害人,诱导被害人向指定账户转汇资金,随后迅速通过网银系统转存,再利用自动柜员机多处分散提现,最终达到骗取钱款的目的。上述诈骗活动利用互联网进行,不仅能够在短时间内实施多起诈骗,更使侦察机关即使找到相关线索也难以精确抓捕,造成部分案件、部分被告人无法予以精确打击。
(三)境内外勾结、催生大量黑色产业链。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境内与境外勾联的跨境作案,是常见的网络诈骗形式。从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和提供,到技术设备制造和销售,再到批量购买他人身份证、银行卡、第三方支付转账平台等,相关犯罪利益链越拉越长,催生出大量为不法分子实施诈骗提供帮助和支持并从中获利的黑灰色产业链,加速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蔓延泛滥。
(四)作案目标特定、对象泛化。部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犯罪分子往往实行“广撒网、多打鱼”的诈骗策略。即在某一时段内集中向某一号段或者某一地区拨打电话、发送短信,侵害对象除地域集中外,无其他特定条件,受害对象包括社会各个阶层、各个职业群体,受害面广泛。
(五)影响广泛、社会危害巨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象泛化的特点必然导致该类案件影响广泛,社会危害巨大。在本院审结的5起发布虚假信息类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均是依托朋友圈等交友平台发布虚假消息,因为受众广泛,即使在未实证的情况下,仍有群众上当,更有甚者被骗数十万。而且此类诈骗案件的受众群体多以普通群众为主,部分群众的“养老钱”“救命钱”“上学钱”被骗走,不仅导致个人生活、工作、学业陷入绝境,更极不利于社会稳定。以我院审理的陶某某等人电信网络诈骗案为例,其中一名受害人即是因为被骗钱款,最终导致投海自杀。
三、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难点
(一)证据认定难。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 犯罪分子为了降低风险以及逃避法律的制裁,采取了多种规避手段。其一,犯罪分子一般不使用固定电话,联系工具多为无开户资料的手机或者网络电话,俗称“太空卡”,导致锁定具体作案地点与人员的难度很大;其二,犯罪分子普遍采用异地作案、异地取款甚至跨国取款的方式,地域流动性大;其三,有的团伙作案中,多数成员之间并不熟悉,涉案人员之间多是单线联系,遥控指挥,只清楚自己的犯罪内容,对同案人员身份、分工一概不清。上述情形下,侦查机关取证困难,证据往往采集不到位,加之此类诈骗案件数字化资金转移证据占比较大,需要专业技术知识,审判人员对证据三性的审查难度进一步加大。
(二)事实认定难。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事实认定存在诸多困难,被告人加入时间的认定尤为突出。该类案件的被告人人数多、入职时间各不相同,如何确定被告人的犯罪时间直接关系到犯罪数额的认定,也关系到被告人的法定量刑情节的认定。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存在很强的隐蔽性,工资发放有时采取现金支付的方式,因此仅以工资打款单来认定入职时间不够客观,办案中需结合全案证据如通过介绍入职的其他同案犯等予以认定。同时,单独以加入时间来认定犯罪时间,进而确定犯罪金额也不够客观,因为被告人是否刚加入即知道是诈骗团伙也存在疑问,毕竟很多被告人是以招聘的形式进入“公司”,确实存在起初不知情的可能。
(三)判后追赃难。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案被告人较多,特别是诈骗集团犯罪案件,根据数据平台统计出来的犯罪数额纷繁复杂,未经专业审计工作就起诉至法院,会给法院审理带来较大困难,而等待专业审计又会拖延审限。对于犯罪集团案件,由于涉及多家法院共同审理,会造成法院在判决追缴后发现案件中无资金可供扣押或者冻结,而诈骗环节中有时存在多名被告人相互配合的情况,这就存在共同退赔的问题,然而上下线被告人不在同一案件中审理,各个法院难以知悉具体追缴情况,导致追缴存在实际困难。
(四)形成合力难。侦破电信网络诈骗需要非常专业的知识,属新型高科技领域犯罪,对公安机关要求比较高,有些民警业务能力、办案经验不足,致使案件质量不高;目前,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仅靠公、检、法一家或几家,在办案过程中,难免单兵作战、疲于奔命。反诈联席成员单位没有积极主动履职尽责,没有切实履行积极防范的主体责任,没有制定奖惩激励制约机制,尚未形成打击网络诈骗的合力
四、对策建议
(一)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打击范围
我国现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打击网络诈骗犯罪,但是由于网络犯罪形式多样,新的犯罪方式层出不穷,加之法律规范本身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在实务中出现了无法对新的犯罪行为进行定性的情况,因此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完善,以对犯罪分子进行有效打击。审批实践中,对于一些集团犯罪中领取发放工资、加入时间不长的“业务员”“实习生”虽按从犯认定,但犯罪金额往往可能达到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而被告人的获利可能较少,造成对于这部分人员即使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仍存在打击过重的情况。建议对加入时间不长、情节较轻、获利很少或者有其他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业务员”,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就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二)通力配合加强监管,保护公民信息安全
不同于传统的犯罪手段,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最大的特点是利用了网络的隐蔽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犯罪分子很容易得手。因此需要政府相关各部门加强对网络的监管,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护,加强政策上的管制和引导,从源头上对网络犯罪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抵制。必要时引入预警机制,对可能发生的领域或行业予以公布。此外,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及很多专业知识,各部门应发挥所长,可不定期组织法院、网警、检察、银行等金融部门座谈,交流学习,编写典型案例和防范手册,提升联合应对能力。
(三)提前引入专业审查,妥善处理判后追赃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案人数众多,被害人范围较广,侦查机关一般从查获的计算机中直接调取犯罪金额,未经专业审计就起诉至法院,造成法官对事实认定、证据认定存在实际困难。因此,为了避免审理中再退回补充侦查,提升办案效率,建议在侦查阶段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就进行专业审计,以明确犯罪数额,完善全案证据,以更好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同时,对涉案财物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就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区分被告人的个人财物和涉案的诈骗所得,检察机关可在移送起诉时一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多部门联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在线索摸排、调查取证等方面强化配合,在信息共享、技术咨询等方面强化协作。充分利用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督促相关部门履职尽责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制度考核,对会议精神落实不到位的部门进行问责。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网络的监管,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护,加强政策引导,从源头上对网络犯罪进行有效的预防和管制。最后,采用广泛宣传的方式,有意识地进行系统性的防诈宣传,了解各类惯用手法,呼吁公民参与到打击犯罪的行动中来,发现犯罪线索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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