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执行局快速执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为经济困难的申请人杨某执行到案款两万七千余元。
杨某系天津某商贸公司烟台第二分公司的工作人员,2019年10月17日,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天津某商贸公司烟台第二分公司支付杨某工资款两万七千余元。裁决书生效后,天津某商贸公司烟台第二分公司未履行义务,杨某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执行法官联系到了该公司的负责人杜某,杜某称天津某商贸公司在全国多地设立分公司在火车站租赁场地出售特产等商品,天津某商贸公司烟台第二分公司即是其公司在烟台设立的分公司用于经营特产等,由于受疫情影响,火车站近半年人流很少,导致其公司效益下降,甚至难以为继。经执行法官多次与其沟通,其同意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先支付五千元,余款分期支付。
考虑到该公司是天津某商贸公司的分支机构,其公司经营不善很有可能撤店,分期履行对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难以保障。执行法官又多次联系杜某,并向其释法明理,并阐述申请执行人的困难处境,最终杜某同意将工资款两万七千余元一次性打到法院账户,申请执行人放弃利息的追索,确保了杨某债权的实现,亦避免了被执行人查找不到带来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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