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这么快就拿到了赔偿款,刘主任,真是太谢谢您了!”李某一边说着一边激动地握着芝罘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副主任刘波的手,连连表示感谢。近日,芝罘法院顺利执结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经过26天,便为当事人顺利执行到位17万余元案款,切实为当事人解了燃眉之急。
2016年11月一天,张某驾驶涉案车辆沿大海阳路由南向北行驶在第二行车道,陈某骑电动两轮车同向行驶在第四行车道,行驶至大海阳路自来水公司门口时,有辆面包车自东向北拐弯行驶,陈某因此变道后又变回停在黄线内,张某驾车快速撞击在电动车座后部位,致陈某重伤残。经司法鉴定,确定陈某肢体瘫构成III级伤残,颅脑损伤后神经功能障碍、颅骨缺损、肋骨骨折分别构成三个十级伤残。
之后,经交警认定张某驾驶机动车疏于观察未确保安全驾驶,与陈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影响其他车辆行驶过错相当,确定张某、陈某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但陈某认为,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条文规定骑轻便电动车需要取得机动车牌和驾驶证,应由张某承担全责和不少于80%赔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某赔偿陈某163781.14元。
判决生效后,由于张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陈某便向法院申请执行。3月3日,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干警立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同时通过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张某的银行账户信息及网络资金进行查询,发现张某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干警便立即对该资金账户进行了冻结,并于3月26日将陈某申请的赔偿款163781.1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2460元共计173900元扣划到法院账户。随后立即通知陈某到庭办理领款手续,陈某由于因为身体原因无法到庭领款,便委托其丈夫李某代为办理领款手续,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案件从立案到执结共计26天。
面对李某的感谢,刘波说道:“帮助当事人尽快解决诉求,是我们每一个执行干警应该做的,我们就是要跟时间赛跑,利用好每一分每一秒,用最快的速度将当事人的胜诉权益落实到位。”
群众事无小事。为推动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强大执行力,芝罘法院将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创新执行工作方法,提升执行质效,保障涉民生、涉困难群众案件当事人胜诉权益及时兑现。(注:文中人物称呼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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